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遗失、损坏书刊及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23-09-26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一、遗失图书的处理办法

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总服务台报告,赔偿与原书相同版本、版次或新版本(同一出版社的修订版)的图书,并交纳条码及RFID芯片加工费每册2元。文学作品、计算机类图书可用相同书名、相同作者、不同出版社的图书赔偿,但其价格应等于或高于原书价格。

如无法赔偿原书,则视所遗失图书情况,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。

(1)一般图书按不同的出版年,赔款倍率如下:

a) 19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10倍赔款;

b) 1986—1990年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8倍赔款;

c) 1991—1995年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6倍赔款;

d) 1996—2000年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4倍赔款;

e) 2001年以后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3倍赔款。

(2)如超过应还书日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,同时按逾期处理。

(3)遗失系列图书中的1册,单本计价者按单本价及出版年代赔款,整套计价者按整套书价折算后再按出版年代赔款。

(4)已赔偿图书,在1个月内失而复得者,可交回原书,办理还书、退款手续;1个月后概不办理。

二、遗失中文期刊合订本的处理办法

1. 读者遗失中文期刊合订本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总服务台报告,赔偿与原刊相同年份、月份的合订本,并交纳条码及RFID芯片加工费每册2元。

2. 如无法赔偿原刊,则视所遗失期刊情况,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。

(1)遗失的期刊在《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》中有收录的,按该期刊合订本价的2倍赔偿。

(2)遗失的期刊在《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》中没有收录的,按不同的出版年,赔款倍率如下:

a) 1991—1995年出版的期刊,按原期刊合订本价的5倍赔款;

b) 1996—2000年出版的期刊,按原期刊合订本价的4倍赔款;

c) 2001—2005年出版的期刊,按原期刊合订本价的3倍赔款;

d) 2006年以后出版的期刊,按原期刊全合订本的2倍赔款。

三、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

1. 读者在书刊上涂画、污损1页,赔偿1元;若涂画、污损10页(含10页)以上,必须赔偿原书刊,并交纳条码及RFID芯片加工费每册2元;无法赔偿原书刊者,按遗失书刊的条款处理。

2. 读者撕毁书刊,视情节轻重进行赔偿,并停止借阅权1~3个月。如损坏严重,必须赔偿原书刊,并交纳条码及RFID芯片加工费每册2元;无法赔偿原书刊者,按遗失书刊的条款处理。

3. 丢失或损坏条码者,赔偿条码加工费每个1元。

4. 读者逾期归还书刊,图书每册每天收逾期费0.10元;中文期刊合订本每册每天收逾期费0.30元。

5. 偷窃书刊者,按原书刊(期刊按全年刊价)售价的2~10倍赔偿,停止借阅权1学期,并视情节轻重,另给予责令本人写检查、在图书馆通报批评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、报学校处分等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