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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“通借通还”服务规则

发布日期:2023-09-26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为方便读者借阅图书,提高馆藏图书利用率,图书馆开展图书“通借通还”服务。“通借”是指读者可以在任一校区图书馆(怀远校区逸夫图书馆、文萃校区文萃图书馆、金凤校区图书馆和宁夏大学图书馆(中卫))借阅所有校区图书馆的图书;“通还”是指读者可以在任一校区图书馆归还所有校区图书馆的图书。

一、服务对象

持有宁夏大学“校园一卡通”且开通图书馆图书有效借阅功能的本校师生。

二、通借通还方式

1. 直接借还:读者凭“校园一卡通”直接到异地馆借、还图书。

2. 委托借还:读者委托本地馆借阅、归还异地馆图书(参照规则五)。

三、委托取书时间、地点

时间:周一至周五:上午8:00-11:30,下午14:00-17:00;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除外。

地点:各校区图书馆总服务台

四、委托借阅步骤

1. PC机:浏览器访问图书馆网站首页→我的图书馆→登录首页→检索待借图书→确定目标图书→委托→选择取书地→确认委托;或者,浏览器访问图书馆网站首页→“快速检索框”或快速通道“馆藏目录”检索待借图书→确定目标图书→委托→登录→选择取书地→确认委托。委托借阅受理后,系统会自动推送“到书通知”,读者在“我的图书馆”→“我的请求”中可查看到书情况。

2. 微信:未关注并绑定图书馆官方微信公众号(以下简称图书馆官微)的读者,微信扫码或者搜索“宁夏大学图书馆”,关注图书馆官微,点击“我的图书馆”登录后即自动绑定。已关注并绑定图书馆官微的读者,图书馆官微→书目检索→检索待借图书→确定目标图书→选择取书地→确认委托。委托借阅受理后,系统会自动推送“到书通知”,读者在“我的图书馆”→“我的请求”中可查看到书情况。

五、委托借阅规则

1. 跨校区借阅图书时,必须凭本人学号或工号网上提交委托申请,不能委托借阅本人所在校区图书。

2. 委托借阅的图书必须是读者本校区馆无馆藏或馆藏图书已全部借出,且其他校区呈“在馆”、“可借”状态的图书。

3. 委托借阅的范围只限各馆流通的纸本图书。

4. 读者无超期图书、无欠缴滞纳金等情况方可使用此服务。

5. 委托借阅申请的有效期限为自读者提交委托申请之日起7天,委托期内委托人可申请取消委托。

6. 图书馆于每周四统一处理前一周(上周四到本周三)的委托申请,一并进行找书,于周五运送至取书地校区图书馆总服务台。

7. 读者提交委托申请后,应从次日起在我的图书馆中“我的请求”中了解到书情况;当书刊状态为“已到书”或收到我馆委托到馆通知时,读者应在截止日期(2个工作日)内到本人指定的委托取书地图书馆总服务台办理借阅手续;一旦逾期,图书将送回原馆藏地,并对读者违规情况记录一次,当记录累计达到2次时,系统自动停止该读者的委托借阅权限180天。

8. 委托借阅图书册数为本科生3册/次,教师及硕博士研究生5册/次。读者在委托借书时应考虑本人的可借图书数量,以保证委托图书到书后可正常借出,否则预借图书一旦送达而读者不借或可借数已满则记为委托违规。

9.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图书馆相关制度执行。

六、联系方式

怀远校区逸夫图书馆一楼总服务台,电话:0951-2061575

文萃校区文萃图书馆二楼总服务台,电话:0951-2062893

金凤校区金凤图书馆,电话:0951-5063031

宁夏大学图书馆(中卫)一楼总服务台,电话:0955-7655369